江苏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会定名为江苏大学学生会。江苏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和学校团委、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双重指导下的全校本科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镇江市学生联合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镇江市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江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班级本科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及时向同学传递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带领全校本科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本着“服务、创新、协作、高效”的工作理念,把学生会建设成为“学生之家、干部之校、师生之桥”;
(二)面向全体同学,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公益、文化交流等各类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品味高雅、具有国际视野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服务与联系,做好中国学生的出国留学服务帮助,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指导各院级学生会工作,完善“校-院-班”三级联动工作格局,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六)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江大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和学校团委、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的双重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团委专职团干部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代表学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江苏大学学籍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五)有权享有本会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珍惜代表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江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本科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学代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任代表;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咨询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 学代会须由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对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代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代会实施常任代表会议制度,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常任代表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包括: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工作;
(二)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 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执委会设主席团和工作部门,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成员设5人,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党委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向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对常任代表会议的提案,及时解决并给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设部门负责人2-3人。各职能部门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室)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常任代表会议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一个学期或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学生会工作人员须遵守校纪校规,近一学年来未受任何纪律处分,能够团结广大同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师生认可度高。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服务同学的责任感和价值感。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及学院团委、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二十九学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委同意,由学院党委确定。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本科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在学院团委领导和学院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学生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学生会和辅导员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召开全班大会,改选班委会。
第六章 学生会经费
第三十七 学生会活动经费由学生会提出预算,经学校团委审核,上报学校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