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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学生会章程

江苏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会定名为江苏大学学生会。江苏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全面领导和学校团委、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双重指导下的全校本科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镇江市学生联合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镇江市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江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各班级本科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及时向同学传递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带领全校本科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本着“服务、创新、协作、高效”的工作理念,把学生会建设成为“学生之家、干部之校、师生之桥”;

面向全体同学,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公益、文化交流等各类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品味高雅、具有国际视野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服务与联系,做好中国学生的出国留学服务帮助,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指导各院级学生会工作,完善“校-院-班”三级联动工作格局,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江大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六条 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和学校团委、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的双重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校团委专职团干部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代表学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江苏大学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在校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通过合理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五)有权享有本会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珍惜代表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江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本科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 学代会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任代表;

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咨询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 学代会须由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对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代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 学代会实施常任代表会议制度,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常任代表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包括: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工作;

(二)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执行机构

十九 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执委会设主席团和工作部门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成员5人,主席团候选人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党委同意,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二十一 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生会重大事项,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 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向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对常任代表会议的提案,及时解决并给以答复。

第二十 各工作部门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设部门负责人2-3人。各职能部门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 各部门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常任代表会议备案。

第二十 本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最近一个学期或学年的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学生会工作人员须遵守校纪校规,近一学年来未受任何纪律处分,能够团结广大同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师生认可度高。

二十六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服务同学的责任感和价值感。

第五章  基层组织

二十七 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及学院团委、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十八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院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

第二十九学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委同意,由学院党委确定。

三十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本科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 班委会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 班委会在学院团委领导和学院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学生会决定。

第三十 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 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学院学生会和辅导员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召开全班大会,改选班委会。

第六章  学生会经费

三十七 学生会活动经费由学生会提出预算,经学校团委审核,上报学校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则

三十八 学生会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三十九 本章程由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四十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